合建【2014】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承包商市场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通知》(建市【2014】16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管理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投资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三、市城乡建委会牵头负责全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征集、评选、名录的发布及动态监管工作,市公管局会同市重点局负责对预选承包商的招投标应用管理工作。
四、本细则规定限额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但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暂无相应专业类别的除外。
五、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可以设置投标人(或建造师)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六、承包商可以根据其资质条件申请加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含轨道交通)专业名录。
七、入选预选承包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外企业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建管【2014】38号)要求取得《进肥备案证》,且在有效期内;
2、近3年,在安徽省内承担过至少2项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相应的单位工程施工任务,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3、企业信用综合评分按照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在前25%(信用评价实施后);
4、近3年,企业在合肥市城乡建委信用管理系统无一次性被扣2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5、近3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6、近3年,在我市承建的工程无因严重违反建筑市场(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限制市场准入的;
7、近3年,在我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近3年时间范围是从受理通知发布之日起向前推3年。(如2013年6月1日发布受理申请通知,近3年即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八、预选承包商以公开征集、自愿报名、综合评价的方式择优选择一定比例数量的企业。
九、对首次集中受理结束后提出申请的企业,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办理的方式,每年发布一次新增企业名单。
十、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核查);
(三)近3年工程业绩证明(提供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证明);
(四)近3年在肥项目履约评价(初次申请不需要提供);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
外地企业还应提供进肥备案证明、驻肥办公场所证明(应与备案证书信息一致)以及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申请前3个年度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等。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十一、预选承包商入选程序:
(一)通过市城乡建委网站发出受理申请公告,公布预选类别、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
(三)市城乡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四)成立预选承包商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委、市公管局、市重点局相关部门组成,同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分,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初选名单并报领导小组会审确认。
审查内容应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工程履约评价、诚信记录、良好信息、特殊贡献等评价指标,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分标准》。
(五)初选名单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合肥市公管局网站、市重点局网站同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投诉,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公管局、市重点局进行调查复审,并据实作出最终结论。
(六)通过安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合肥市公管局网站、市重点局等网站公布预选承包商名单,公布的预选承包商按得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序。
(七)每个专业预选承包商排名前30%比例且排名前15位的企业作为优秀承包商。
十二、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除名录,3年内不予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十三、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三)工程完工后,应公正、客观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报市城乡建委,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入选考核及管理的依据之一。
十四、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用的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施工,做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隐患;(五)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预选承包商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应严格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等相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六、预选承包商享有下列优惠条件:
(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采用保函形式,其中优秀承包商可免缴低价风险金;
(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在入选的优秀承包商中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可直接从入选的优秀承包商中选择。
(四)对预选承包商资质增项、升级和市场开拓、评优评先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管局可在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一)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十八、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清出名录:(一)1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二)严重违反建筑市场(含招标投标市场)或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限制市场准入的;(三)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四)拒绝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 3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申请。
十九、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集中更新一次。
二十、本实施细则规定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应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公管局、市重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62692765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4年10月27日